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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嘉兴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英文全称:Jiaxing Innovation Center of Mixing Informatization with Industrialization,英文缩写:JXMIC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由嘉兴市与两化融合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下,遵循“融合、开放、创新、发展”的理念,推进嘉兴市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建设,促进嘉兴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创新,提升“嘉兴制造”、“嘉兴创造”和“嘉兴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嘉兴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进程。

第四条 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兴市民政局;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五条 本中心的住所地是嘉兴市少年路秀州商务中心写字楼第44-A间办。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单位、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中心为所有发起成员单位共同举办。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        所有发起成员单位自动成为中心副理事长及以上单位。

(二)        了解本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

第八条 中心开办资金由发起单位共同筹集,总计10 元人民币,其中理事长单位助资2.5万元人民币,副理事长单位助资1.5万元人民币。实缴的助资额、助资时间、助资方式如下:

说明

助资单位

认缴情况(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

助资数额

助资时间

助资方式

嘉兴市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2.5万元

2012.1

货币

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

1.5万元

2012.1

货币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1.5万元

2012.1

货币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1.5万元

2012.1

货币

嘉兴市派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1.5万元

2012.1

货币

嘉兴经信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

1.5万元

2012.1

货币

货币助资合计

10万元

 

 

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单位相对于其他同行业单位具有优先承担本中心项目工作的权利

(二)理事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中心协调联络,并积极参与中心日常工作;

(三)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单位如果退出本中心,其助资资金不可退还。

 第九条 中心业务范围:

(一)承担嘉兴市两化融合推动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各行业专家成立嘉兴市两化融合专家委员会,制定行业两化融合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发起组建嘉兴市两化融合企业联盟,根据传统产业领域的需求联合研发信息技术及信息化解决方案;

(四)组织开展两化融合优秀案例和解决方案征集评选工作等;

(五)征集、研究、筛选优秀企业信息化相关技术和产品,进行宣传、普及、推广其应用,为传统领域企业实施信息化提供行业性指导、专家顾问、技术咨询等服务;

(六)联合传统行业共建针对行业共性需求的公共服务机构,为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提供公共服务;

(七)编辑出版嘉兴市两化融合相关资料、报告、期刊;举办两化融合相关会议、展览、活动等;建立行业资讯、产品推广、人才培训、技术服务平台,

(八)建设运营嘉兴市企业两化融合信息化电子商务平台;

(九)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

(十)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业以及其他机构和团体委托的专项课题与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中心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中心的章程;

(二)本中心的业务活动计划;

(三)本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方案;

(五)本中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本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七)本中心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中心设立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中心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中心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中心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中心设监事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的从业人员代表由中心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中心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中心财务;

(二)对本中心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中心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中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六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中心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2012 4 17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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